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70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以下几项:(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机构的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由此,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不享有《公司法》第53条第四项至第七项以及《公司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职权。关于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职权,请见本书关于《公司法》第53条和第54条的注释。
针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暂行条例同样适用于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此外,针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国务院2000年出台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2号),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暂行条例同样适用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在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时,应当结合这些行政法规的要求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
[1]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10期刊载的“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见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98b2b837163f6a1f5052d410760512.html?sw=,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2]《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主要是其中的这些条款:3.1.2、4.5、附录A的A.4、附录B的B.1.1、B.1.4、B.1.6。(https://www.daowen.com)
[5]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时任副主任委员洪虎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6]该规定的试行期为自2014年12月9日起2年。
[7]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将可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限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还规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8]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7日就上海象云化学纤维有限公司诉上海家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二审案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
[9]即:“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0]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就二审判决提出了再审申请,但其再审申请在2014年12月2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以(2014)民申字第19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11]见“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2月16日第003版。
[12]现为《公司法》第32条。
[13]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当事人曾就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意见亦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14]现为《公司法》第32条。
[15]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5月13日就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确权及公司增资扩股出资份额优先认购权纠纷二审案作出的(2009)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就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最高人民法院以(2009)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认定意见亦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其后,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其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民申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16]“加强调查研究探索解决之道——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载《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13期。
[17]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25日就绍兴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明广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6)浙06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书。
[18]现为《公司法》第33条。
[19]“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84c3cc3a5f5ba924697b5a9ac39d3.html?sw=,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20]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28日就张某某与北京禄颖兰釉艺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
[21]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24日就北京盛世德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红都集团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7)京02民终5124号民事判决书。
[2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08期刊载的“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见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d84c3cc3a5f5ba924697b5a9ac39d3.html?sw=,最近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23]现为《公司法》第33条。
[24]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5]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7年8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的发言,http://www.chinacourt.org/chat/fulltext/listId/48090/template/courtfbh2017082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26]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7年8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的发言,http://www.chinacourt.org/chat/fulltext/listId/48090/template/courtfbh2017082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27]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7年8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的发言,http://www.chinacourt.org/chat/fulltext/listId/48090/template/courtfbh2017082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28]现为《公司法》第34条。
[29]现为《公司法》第34条。
[30]现为《公司法》第34条。
[31]现为《公司法》第34条。
[32]现为《公司法》第71条。
[33]见“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1-02/16/content_2274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34]现为《公司法》第36条。
[35]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2017年8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的发言,http://www.chinacourt.org/chat/fulltext/listId/48090/template/courtfbh2017082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36]已经失效的2005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19条第一款第五项亦有提及。
[37]比如,《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附件)第6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38]现为《公司法》第39条。
[39]现为《公司法》第39条。
[40]现为《公司法》第39条。
[41]现为《公司法》第40条。
[42]现为《公司法》第53条。
[43]现为《公司法》第40条。
[4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7条规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5]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2月10日就北京达沃斯投资有限公司与张玉芝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
[46]现分别为《公司法》第36条、第37条、第42条和第43条。
[47]《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3条第三款原文为:“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48]现为《公司法》第47条。
[49]现为《公司法》第49条。
[50]现为《公司法》第49条。
[51]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10日就上海江阳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魏仁礼与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及魏满鸿、徐根福、孔凌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7)沪02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
[52]现为《公司法》第53条。
[53]现为《公司法》第54条。
[54]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17日就邱少坤与成都昌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2)成民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
[55]现为《公司法》第53条。
[56]现为《公司法》第54条。
[57]现为《公司法》第53条。
[58]现为《公司法》第54条。
[59]现为《公司法》第53条。
[60]现为《公司法》第54条。
[61]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4月17日就邱少坤与成都昌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2)成民终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
[62]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5月6日就解巍与王吉财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作出的(2015)民二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
[63]现为《公司法》第58条。
[64]“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38e1845e8bcefca64c3f98ce1553f.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判决书全文来源于:http://www.fae.cn/yx/detail383578_df.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2月2日。
[65]现为《公司法》第63条。
[66]现为《公司法》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