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设置、产生办法及其职权】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 公司 经理的设置、产生办法及其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68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设置要求、产生办法及其职权,第二款则允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