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与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 公司工会与民主 管理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8条只是对公司工会和民主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还适用于所有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不过,关于工会、民主管理的更具体、更特别的规定,应适用《工会法》以及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制定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法》第18条第三款要求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但没有规定公司未听取公司工会或职工意见的法律后果;此外,《公司法》也没有界定何为“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的规章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曾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赋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恶意兼并的否决权。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对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恶意兼并否决权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意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