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的衔接

四、有限 公司 经理的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的衔接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某一事项既要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经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又要根据《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由经理作出决定时,在决策程序上,是应当先由经理作出决定、之后再提交董事会表决,还是可以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再由经理在董事会会决议范围内再做决策?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第49条第一款,这些事项包括以下各项:(1)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3)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就“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而言,由于《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使用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表述,因而,应当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之后,再由经理组织实施。当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之前,可以由经理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草案。

就“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而言,由于《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了“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表述,在公司章程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先由经理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之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为宜。当然,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二款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直接制定、无需先由经理拟订其草案。

就“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而言,由于《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了“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的表述,在公司章程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先由经理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之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为宜。当然,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二款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由董事会直接制定、无需先由经理拟订。

就“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而言,由于《公司法》第49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表述,并且《公司法》第46条第九项也使用了“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的表述,在公司章程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先由经理作出“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决定,之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为宜。当然,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二款关于“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由董事会直接“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无需先由经理作出决定。

相关案例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