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责任

(一)关于连带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民法总则》第178条第一款规定了“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据此,所谓的连带责任,指的是责任主体之间是连带的关系,连带责任只存在于2个或超过2个的主体之间,如果只有单个责任主体,则不存在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63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公司法》第15条使用了“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表述,因此,《公司法》第15条所说的“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中的“连带责任”,指的是作为出资人的公司与其所投资的企业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178条第一款关于“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该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只要求该企业清偿该企业未能清偿的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该企业和作为该企业的出资人的公司共同清偿该企业未能清偿的全部债务,还可以只要求作为该企业的出资人的公司清偿该企业未能清偿的全部债务;并且,在要求该企业和作为该企业的出资人的公司共同清偿该企业未能清偿的全部债务时,该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指定该企业和作为该企业的出资人的公司分别向其清偿的比例或数额。(https://www.daowen.com)

不过,根据《民法总则》第178条第三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由相关主体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当事人约定由相关主体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相关主体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