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第一项和第183条的规定,在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当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最终应当注销,不再存续;不过,《公司法》第180条也允许有限公司在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而存续。
与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进入解散、清算程序相比,公司延长营业期限意味着公司将继续存续并经营,从而可能面临更多的经营风险,公司的股东也就还不能通过公司清算获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并收回投资。有鉴于此,《公司法》第74条第一款第三项允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