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
2026年02月20日
三、
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
考虑到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关联交易,《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一是,在决策权限上,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不能仅由公司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因此,尽管《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第99条未明确列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应包括“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二是,在决策程序上,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此项担保进行表决时,作为被担保人的股东或受作为被担保人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其中,《公司法》第16条第三款所说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属于关联股东,在人数上可能还不止一个。
三是,在通过该项决议所需的表决权方面,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就为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公司法》第16条第三款所说“其他股东”应指与担保事项涉及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