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决议行为的性质

一、 公司的决议行为的性质

根据《民法总则》第134条第二款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的规定,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的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根据《民法总则》第2条关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和第11条关于“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由于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首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