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决办法
《公司法》本身没有使用“表决办法”的表述。结合《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审议程序和表决办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表决办法》,我理解,表决办法应当包括这些内容:一是,表决所采取的表决方式;二是,表决票的计算规则;三是,通过决议所需的人数或表决票或表决权的数量。由此,表决方式属于表决办法的一部分。
就《公司法》而言,其以下条款属于关于表决办法的规定:
(1)第16条第三款,即“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第43条,即“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第48条,即“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第51条第三款,即“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第55条第二款、第三款,即“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6)第90条第三款,即“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https://www.daowen.com)
(7)第103条,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111条,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第119条第二款、第三款,即“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0)第121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第124条,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第181条,即“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