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2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2.1 旧中国的经济法

我国自夏代进入奴隶制社会,奴隶制法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土地、赋税、矿冶、货币等方面的规范。但由于年代久远,已无条文可供考证,仅能从古代文献和金文中了解其概况。

在战国至清朝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尽管自秦律始,经汉律、唐律、宋律、明律、清律等,形成了沿革清晰、独具特点的中华法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主要局限在土地、财政税收、工商、金融等领域,且突出地体现以维护皇权为中心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始终贯彻“重农抑商”原则和运用刑罚手段处罚经济违法行为的鲜明特点,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与成长。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迫于部分爱国地主官僚的压力,清政府于1903年至1906年陆续颁行了《奖励公司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单行工商法规,打破了重农抑商的传统。此间,列强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在华诸如“协定关税”、“子口税”等一系列经济特权,使我国当时的经济法具有突出的半殖民地特点。

经济法在我国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一般认为始于1929年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1929年12月,南京政府颁布了《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工商单行法规,1937年和1947年,南京政府先后两次编纂《经济法规汇编》,1937年在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使用“经济法规”这一现代法律概念。

1.1.2.2 新中国的经济立法

新中国的建立,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复兴奠定了社会制度基础。但是,由于受前苏联的发展模式影响,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解,主要通过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权力、运用行政命令和指挥手段实现,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尽管有一些个别单行经济法规颁行,其作用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从1978年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改革开放的新阶段;尤其是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了空前发展,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或修订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框架已经形成。与此同时,有关市场经济管理的行政法律和关于商品交换的民事法律也相继实施,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相互补充,共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格局的建立,为我国经济纳入市场化、法制化发展轨道提供了保障。

目前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一系列关于企业的单行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制定,1990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外资企业法》(1986年制定,并于2000年修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制定,并于2000年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公司法》(1993年制定,1999年、2005年两次修改)、《乡镇企业法》(1996年)、《合伙企业法》(1997年)、《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年)、《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等。(https://www.daowen.com)

(2)关于市场运行及其管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市场运行秩序和市场管理两方面内容,如《经济合同法》[1881年制定,1993年修改,1999年《合同法》颁行后与《技术合同法》(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一并失效]、《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制定,2000年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广告法》(1994年)、《担保法》(1995年)、《票据法》(1995年)、《证券法》(1998年制定,2005年修订)、《招投标法》(1999年)等。

(3)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在统计方面主要有:《统计法》(1983年制定,1996年修改)。

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方面主要有:《邮电法》(1986年)、《农业法》(1993年)、《对外贸易法》(1994年)、《民用航空法》(1995年)、《电力法》(1995年)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1989年)、《森林法》(1984年制定,1998年修改)、《草原法》(1985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制定,1988年、1998年、2004年修改)、《渔业法》(1986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制定,1996年修改)、《煤炭法》(1996年)、《节约能源法》(1997年)等。

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制定,1993年、1999年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制定,1995年修改)、《预算法》(1994年)。

金融方面的法律主要有:1995年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等。

价格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物价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价格法》(1997年)等。

会计、审计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会计法》(1985年制定,1993年修改、1999年修订)、《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审计法》(1994年)等。

(4)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劳动法》(1994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