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2 保险公司的设立
2026年02月06日
15.3.2
保险
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创办保险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的总称。无论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设立时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一般经过申请、审批(分为初审、复审)、登记注册等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