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竞争法的宗旨、特点及功能
10.1.2.1 竞争法的宗旨
竞争法的宗旨体现了该法的立法本意及立场,从竞争法的起源和发展来看,竞争法的一部分源于侵权法,它针对市场中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民事赔偿甚至刑罚手段加以禁止;竞争法的另一部分源于制裁限制竞争的共谋及经济垄断的对策。这说明竞争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将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对付垄断产生的弊病时,又将保持市场活力,增进经济民主作为自己的天职。所以竞争法的宗旨可以概括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持与增进经济民主。
10.1.2.2 竞争法的特点
(1)竞争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竞争行为。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法,竞争法必须对市场竞争中的所有行为予以关注,任何行为如果有损市场竞争充分有效的进行,竞争法都要干预。
(2)竞争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各国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虽有所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规范竞争活动的专门法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存于一体。这是由市场竞争的广泛性、普遍性、延续性与竞争管理监督活动的迅捷性、便利性、时效性所致。在某些情况下,对有害竞争活动的调查、询问或者处理需要特定的程序及方法,竞争法针对性的规定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此外,竞争法的执行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机关,其权限及办案规则、程序必须在专门的单行法中予以明确。
(3)竞争法是公法和私法的结合。竞争法对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调整,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是公权对私权的介入,这种介入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限制私人权利。因此竞争法不同于传统的公法或私法,它可以被看作公法和私法的结合。(https://www.daowen.com)
10.1.2.3 竞争法的功能
竞争法的功能是指竞争法律制度对市场竞争所发挥的作用及影响。它表现为:
(1)威慑功能。法律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大多数人因惧怕法的惩罚而服从法的规范。竞争法同样也不能脱离法理学的逻辑推论,此外竞争法的威慑有一定的特殊性,即由于竞争法受经济政策及经济状况的影响较大,法的实施便时严时弱,其威慑性功能也时强时弱。
(2)矫正功能。法的作用不仅体现为对违反者的严厉惩罚,同时对受害人给以补偿,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竞争法综合运用法的手段,通过禁令、罚款等有效形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匡扶正义,实现竞争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3)协调与促进功能。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规范,它协调和促进了符合其立法目标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其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竞争各方利益,通过禁止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垄断行为,促进不同或者相关产业的均衡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