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9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4.3.9 违反《商业 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律规范的单位个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商业银行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比较广泛的,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其内容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4.3.9.1 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经济责任:①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②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③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④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2)凡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②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③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④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⑤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⑥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3)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①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境外借款的;②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③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④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⑤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⑥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⑦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⑧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有上述规定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3.9.2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以上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4)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3.9.3 商业银行有关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0%以上的;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2)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3)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