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3 森林保护

17.5.3 森林保护

17.5.3.1 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17.5.3.2 划定自然保护区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https://www.daowen.com)

17.5.3.3 人为破坏森林的禁止

《森林法》禁止下列人为破坏森林的行为:

(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盗伐林木或不顾林木的生长将林地开垦为农用地或其他土地,盗伐林木或不顾及林木的生长进行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其行为均为毁林行为。

(2)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砍柴、放牧。

(3)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