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8 环境监测制度

18.2.8 环境监测制度

(1)环境监测的概念。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环境监测的目的主要是评价环境质量,预测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为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污染综合性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监测的体系管理。环境监测体系包括:①环境监测机构。目前中国的环境监测机构设置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站、省辖市市级中心站以及各区县(区、县级市等)四级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②环境监察员(supervisor)。环境监察员是由国家在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立的专门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人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个人排放污染物情况和破坏或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③环境监测网。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各大水系、海洋、农业环境监测网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指导工作。(https://www.daowen.com)

(3)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目前,国家在一些重要的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还实行了日报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