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2.3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2.3.1 经济法与民法

(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和民法作为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区别主要表现在: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1.2.3.2 经济法与行政法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行政组织法;二是行政行为法;三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及行政责任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①两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管理关系的共同特征是具有服从性。(https://www.daowen.com)

②两者在某些方面相互交叉、渗透。如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国民经济行政管理职权及行使程序,其内容涵盖了财政税收、环境资源、产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法律部门日渐成熟,人们普遍倾向于将上述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但这些法律在具备经济法属性的同时,都具有显著的规范行政行为的特征,也是不能回避的事实。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分化中的某些融合渗透,恰恰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对法律调整的客观要求。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在总体上是并行关系而不是包容关系、从属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和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经济关系,其目的在于形成良性运转的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其目的在于有效约束行政行为,使之纳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②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是市场运行主体,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主,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行政机关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以行政机关为主,其他主体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不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

③作用不同。在我国经济法的作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并保障其有序运行;行政法的作用是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是直接的、具体的,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则是间接的、宏观的。

④调整的手段不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为程序,对违法的制裁形式包括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行为程序及其监督,对行政违法的制裁形式主要是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及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