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10.2.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被认为是市场机制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要实现优胜劣汰离不开竞争的作用,要有效发挥其调节社会资源分配的功能更离不开竞争机制,当然,只有保证一种公平的竞争秩序,才能使资源得到最优的组合和合理的配置。但是,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只要存在竞争,也就会存在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客观上必然损害正常的市场秩序,引起资源背离价值规律和不合理流向,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并最终导致其萎缩和丧失。因此,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经济法律之一,有的国家甚至称之为“经济宪法”。(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当普遍的,它妨害了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侵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篇第1条就明确宣示了自己的立法目的:①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②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③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