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3 资源税法

13.4.3 资源税法

资源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特定资源开发的单位个人,因资源开发条件的差异形成的极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以开采特定资源而获得的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特定资源”指税法规定的归国家所有,对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且不可再生的天然资源。征收自然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我国现行财产税法规主要有《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

13.4.3.1 资源税法

狭义的资源税,仅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极差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是现行资源税法的基本规范。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几种矿产品的生产开采。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征收,其应纳税额按照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13.4.3.2 土地增值税法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现行土地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以也可以视作是一种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https://www.daowen.com)

13.4.3.3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基本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不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13.4.3.4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面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目的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现行耕地占用税法的基本规范。征税范围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条例中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鱼塘、园地、菜地及其他农业用地。该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