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3.3.2 股份有限 公司的设立

3.3.2.1 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按照《公司法》第77条、第79条、第81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3.2.2 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时发起人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3.2.3 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主要载明的事项如下:

(1)公司的名称、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3.2.4 公司的创立大会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当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地址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创立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5)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6)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以上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3.2.5 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