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5.2.1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5.2.1.1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财产保险),或者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经与保险人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15.2.1.2 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合同所共有的法律特征,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特征如下: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负担交纳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对于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偿是指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于未来危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具体地说,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如果危险发生或者条件具备,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就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一切合同都要求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更要求遵守此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所决定的。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在履行保险合同时信守保险义务,严守承诺;对保险人而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表现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在履行合同时,要及时、全面地支付保险金。

(4)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即保险人事先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却无权修改通用的某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