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2 矿权
17.4.2.1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据此,凡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
17.4.2.2 探矿权与采矿权
(1)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含义。探矿权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取得勘察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勘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和期限内开发被许可的矿产及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取得。勘探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但在已设置采矿权的区域内,采矿人为保证采矿生产的需要,进一步查明矿产资源而进行的生产性勘探及地质踏勘工程施工的矿点检查不需取得探矿权。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察实行同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察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察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https://www.daowen.com)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①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②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③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④我国领海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3)探矿权与采矿权的转让。经依法审批,下列探矿权、采矿权可以转让:
①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察作业区域内进行规定的勘察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察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采矿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察投入后,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