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4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或信用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实现其职能作用的核心,正确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
14.2.4.1 货币政策的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行宏观调控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效果,是中央银行采取各种调控措施所要追求的宏观经济目标。它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三个层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我国的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突出了稳定货币币值的首要性,指出了经济增长是终极目标。但最终目标需要通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得以具体化,因此,在《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年)中,规定了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是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同业拆借利率和银行备付金率是货币政策操作目标。
14.2.4.2 货币政策的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为了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调控手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几种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通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或调整商业银行交存于中央银行中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活动的能力,以达到间接地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存款准备金率的上下变动影响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放款能力和投资规模。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被称为基准利率。在我国,各种存款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国家允许各银行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但利率浮动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3)再贴现政策。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通过贴现取得的未到期票据转让给中央银行,并从中央银行获得资金的行为。再贴现政策的核心是通过规定或调整再贴现率,直接影响借款成本的高低,继而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从而达到对企业和个人借款、投资行为的间接调控。
(4)向商业银行提供再贷款。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称为再贷款。再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货币、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再贷款政策的运用,可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和信贷活动,从而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
(5)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从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业务。中央银行买进有价证券,就意味着向市场上投放货币,可以增加货币供应量和扩大信用规模;中央银行卖出有价证券,就意味着从市场上收回货币,可以减少货币供应量和收缩信用规模。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买卖的有价证券,仅限于国债等政府债券和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有:贷款限额、特种存款、优惠利率政策、专项信贷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