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委托合同
7.6.1.1 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委托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委托人,其委托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之。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但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②委托和同是诺成、非要式和双务合同。③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
7.6.1.2 变更委托指示和转委托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7.6.1.3 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①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②报告义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③交付财产和权利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交付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第三人处取得的权利,必须转移给委托人。④损害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①支付费用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其利息。②支付报酬义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③对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后果承担责任。④损失赔偿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7.6.1.4 委托人、受托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7.6.1.5 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终止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规定外,还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合同的自然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采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