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3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一度同时存在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修改合并,统一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度。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13.3.3.1 纳税主体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此外,自2000年月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https://www.daowen.com)
13.3.3.2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共有以下11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3.3.3.3 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设置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其余应税项目适用比利税率,税率为20%。
13.3.3.4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各个不同收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13.3.3.5 减税、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6月27日发布《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个人实际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