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6.5.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对抗权。它以对方当事人存在有效的请求权为前提,存在于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之中,功能在于通过行使抗辩权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抗辩权有以下3种情况。

6.5.4.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要求。《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6.5.4.2 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6.5.4.3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上述条件下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或恢复了履行能力,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如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