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企业所得税法
2026年02月06日
13.3.1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范。
13.3.1.1 纳税主体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3.3.1.2 税率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
为了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13.3.1.3 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应纳税额),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3.3.1.4 纳税地点与期限
企业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总清缴,多退少补。预缴税款时,纳税人须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须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