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经济权利和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一方的权利,就是他方的义务;而权利的取得,则要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
1.4.3.1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不同的经济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经济权利。依据经济权利性质的不同,它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所享有的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权力。经济职权是国家经济职能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产生基于国家授权,为国家机关所专有,并具有命令与服从的隶属性质。正确行使经济职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主要形式。因此,对于国家机关而言,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经济职权依其行使主体及具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立法权、经济行政权(包括经济决策、经济命令、经济指挥、资源配置、经济调节、经济监督等项权能)和经济司法权等。
(2)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自己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管理经济逐步由直接行政干预为主转变依法间接调控为主,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范围也不断扩大并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主要有:
①国有资产管理权。这是指国家授予有关机关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行使其财产所有权的具体形式,是国家行政权与国家财产所有权分离、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体现。国有资产管理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资产登记权、投资权、经营方式选择权、收益权、资产稽核权、资产处分权等。
②国有企业经营权。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项权利是由国家财产所有权派生的权利,权利范围依据国家授权确定。(https://www.daowen.com)
③企业经营自主权。它是指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种类型企业对自己的财产所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与国有企业经营权不同,它是投资人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权的综合,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其目的都是赋予企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这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④农业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通过与集体订立合同,承包集体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
(3)请求权。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请求权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行政复议权、请求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等。
1.4.3.2 经济义务
(1)经济职责。经济职责,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时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要求。作为的职责是主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经济发展制度和计划,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管理和调控,监督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等;不作为的职责是指以不作为某种行为的方式履行职责,即不滥用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是国家机关的职务责任,其职责范围与该机关的经济职权相一致。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其中作为的义务主要是:第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这是所有经济法主体都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二,服从合法的经济调控。第三,依法缴纳税金和其他费用。第四,全面履行协议和合同。不作为的义务主要是:不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主体不履行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