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4 渔业捕捞的禁止与限制
2026年02月06日
17.6.4 渔业捕捞的禁止与限制
17.6.4.1 禁渔事项
禁渔事项,是指与保护渔业资源有关的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禁用渔法、禁捕苗种等事项。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捕捞有经济价值的水生苗种。
17.6.4.2 特别捕捞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使用禁止使用的渔法、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特别捕捞须经特别批准。《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两种特殊捕捞及其批准权限:
(1)在特定的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https://www.daowen.com)
(2)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17.6.4.3 捕捞作业的特殊限制
(1)建造人工鱼礁的限制。在“机动鱼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必须经国务院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其内侧建造人工鱼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2)定置渔业的限制。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