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3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定
14.4.3.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投资开发银行,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贷款及贴息业务。其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其资金来源主要渠道是:财政部拨付的资本金和重点建设基金;本行对社会发行的国家担保债券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中国建设银行吸收的部分存款。其业务包括:①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②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③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等;④向国内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⑤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的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帮助重点建设项目选择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⑥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家开发银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其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但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办事机构。
14.4.3.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负责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办理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的银行。它是直属于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本金200亿元人民币,从现在的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出一部分解决。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总行设在北京,对分支行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与监督。其业务包括:①办理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②办理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农副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的企业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的企业贷款;③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④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⑤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⑥发行金融债券;⑦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⑧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⑨境外筹资;⑩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14.4.3.3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只设总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其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但可在个别大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办事处或代表处),负责调查统计、监督代理业务等事宜。其注册资本33.8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其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专项资金和本行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其业务包括:①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提供卖方信贷、买方信贷:②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信贷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以及中国政府对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的转贷;③办理国际银行间贷款,组织或参加国际、国内银团贷款;④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进出口保险和保险业服务;⑤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发行有价证券;⑥经营批准的外汇业务;⑦参加国际进出口银行组织及政策性金融保险组织:⑧为进出口业务进行咨询和项目评审,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提供服务:⑨办理经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