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1.3.1.1 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1.3.1.2 生产者保证符合产品标识要求的义务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是表明有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情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主要有以下法律要求:
(1)产品标识必须真实。
(2)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https://www.daowen.com)
(4)根据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1.3.1.3 法律禁止情形
法律禁止情形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