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6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具体措施包括:①采取生物技术防治动、植物病虫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②秸秆综合利用。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③防止畜禽和水产养殖业污染环境。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https://www.daowen.com)
(2)防止“三废”污染农业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三废”造成污染事故的,由环保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