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3 农民在接受社会化服务中的权利保护

16.7.3 农民在接受社会化服务中的权利保护

(1)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

(2)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除依法代扣、代收税款外,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支付任何费用。(https://www.daowen.com)

(3)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这并不意味免除生产者的责任,其产品质量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或依约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