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 效力待定合同
6.3.3.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其基本特征是均为已成立的合同但欠缺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可因补正而有效,也可因撤销而无效;其内容均违法,但法律对其未作完全的否定,故效力可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6.3.3.2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未经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方式做出,不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的行为也视为追认。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必须是无条件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追认,除非合同相对人同意。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2)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指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它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是否能转变为有权代理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即本人有追认权,相对人则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https://www.daowen.com)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但存在外表授权,即有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②合同相对人主观是善意的,无过失的;③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被代理人因承担表见代理的授权责任而受到损失时,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反之,当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非但没有使被代理人受到损害,而且使被代理人从中获益时,代理人就其因从事表见代理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对被代理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4)越权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需要注意的是:①本条的主体很宽泛,根据企业法规定的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适用;②超越权限只指超越本人的权限,不指超越经营权。
(5)无处分权行为。无处分权行为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此种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①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及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
②此种合同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地追认。
③该行为的本质是处分人无权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权利人的追认与事后取得权利是决定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如果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应被宣告无效,无处分权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