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2 背书

8.2.2 背书

8.2.2.1 背书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做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可以依其是否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分为实质背书和形式背书。实质背书即在实质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也称为转让背书。在实质背书中,依其是否记载特别限制性内容或者存在特别情况,又可以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前者指在背书中不作其他特别的记载,具有通常的票据转让效力的背书;后者则是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或者存在特别情况,从而在票据转让效力上发生一定变化的背书。特别背书包括限制背书和回头背书等。限制背书是由背书人在背书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从而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定在直接背书人的范围以内。回头背书是以票据义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该背书的被背书人在行使追索权利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8.2.2.2 背书的效力

(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6)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8.2.2.3 非转让背书的种类

非转让背书是指虽具有背书转让的形式,但并非以转让为目的,在实质上不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又称为形式背书。主要有两种:

(1)委托收款背书,即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收款的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设质背书,即背书人以汇票设定质押而为的背书。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