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2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我国绝大部分自然资源为公有,即国家所有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有林木等少数自然资源可以属私人所有。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由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所决定的。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基本措施。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对其开发和利用的综合性。任何一个因素、一种资源的变化,都会影响到资源整体的变化。
(3)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各种自然资源的分布大都受地域性的制约,每一地域都有特有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组合;在不同的时间段,这种组合的表现形态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时必须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有的湖泊可跨越几个地县或省市。因此自然资源区域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在开发、利用时,必须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建立起有利于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资源的体制,达到永续利用。(https://www.daowen.com)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相益相结合的原则。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只有符合自然界生态平衡的要求,才能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在任何经济建设中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生态效益,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去衡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效果,不得以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否则往往出现这方面的经济效益,由于忽视了生态效益而被另一方面的资源遭到破坏所抵消。
(5)“开源节流”的原则。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正确处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在经济建设中既要发挥自然资源的优势,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物力的可能,有计划地扩大开发利用,又要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自然资源,特别是对需要再生和恢复更新以及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要正确处理资源消耗与再生能力之间的关系,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