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4.2.6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4.2.6.1 合营企业的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可以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做出规定。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2.6.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

(1)合营期限届满。

(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前款第(2)、第(4)、第(5)、第(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同时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2.6.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一般由企业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经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监督。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或者应诉。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