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 农业生产

16.3.1 农业生产

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农业法》第3章“农业生产”全面规定了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

16.3.1.1 制定和实施农业发展规划,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

农业发展规划,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规划期内农业发展的方向、目标、指导方针、基本任务等所做的全面部署和安排。是指导特定时期全国和各地区农业发展的纲领性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是指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地理区位、农业生产水平、技术条件、生态环境、经济环境、人文历史等因素的差别,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类型区域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途径,构建农业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带,形成科学合理的地域分工。它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美国农业部把48个州组合为11个农业区,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我国《农业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16.3.1.2 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

农业结构调整,主要是按照市场需要并结合当地实际,依靠科技进步和增加投入,优化农产品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发展多种经营,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的基本要求是,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要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实现上述基本要求,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

(1)种植业结构调整方向。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2)林业结构调整方向。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3)畜牧业结构调整方向。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4)渔业生产结构调整方向。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16.3.1.3 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显著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政府肩负起建设主体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6.3.1.4 扶持良种选育、生产和推广使用

据专家分析,21世纪世界农产品质量的竞争核心是良种的竞争。我国动植物良种繁育体系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是农业发展的直接制约因素。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良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国家先后于1995年和1998年启动了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对推进动植物良种选育、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两项工程将长期实施下去。专项资金,是国家安排用于专项生产、发展专门项目,具有专门用途、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动植物良种选育和推广专项资金,是根据这项工作社会公益性强、投资大、投资周期长、需要国家适当扶持而设立的。

16.3.1.5 加强农村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发展节水型农业(https://www.daowen.com)

(1)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在众多自然灾害中,水旱灾害危害最重,水利被视为农业的命脉。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制度。同时,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2)发展节水型农业。我国水的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极为紧缺。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是符合国情的农业发展模式,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16.3.1.6 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气象事业的发展

(1)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2)农业气象服务属于公共产品,它对农业发展的减灾抗灾,提高效益作用重大,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16.3.1.7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存在,既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消费信心,又严重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农业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农业法》第22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是由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成的衡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是由国家农业行政部门组建的各级各类质检中心及质检站所构成网络。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世界性发展趋势是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我国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及通行做法,尽快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优质农产品进行认证和加贴相关标志,是各国运用市场经济办法对农产品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得到公认的有三种认证制度:①绿色食品认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绿色食品分为AA级和A级两个级别,AA级基本等同于有机食品。②有机食品,是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提出的概念,是指在原料生产和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生产出的食品。③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其标准低于绿色食品,强调农产品的安全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定义,是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6.3.1.8 实行动植物检疫、防疫制度

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植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我国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发布,1992年修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年)、《动物防疫法》(1997年)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是实施动植物检疫、防疫制度的具体法律依据。

16.3.1.9 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管理和安全使用制度

(1)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登记或许可管理。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许可制度。我国的《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2)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农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