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8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14.3.8 商业 银行的监督 管理

14.3.8.1 商业银行的自律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地稽核和监督检查。

商业银行自我监督包括:对本行系统存款业务、信贷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债券买卖业务和管理性信托业务等进展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监督;对本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资金比率、贷款集中程度、贷款与存款比率、向关系人贷款等指标进行监督;对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各项制度进行监督;对保护存款人的各项制度进行监督;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监督。

14.3.8.2 外部监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还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