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2.3 有限责任 公司的组织机构

3.2.3.1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主要有:

(1)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会议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股东会议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的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2.3.2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依据《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2.3.3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2.3.4 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56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