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3 合同的终止

6.6.3 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效力完全终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6.3.1 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7种原因: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这里只介绍合同的解除和提存。

(1)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指已经成立有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合同解除的情形:

①协商解除。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终止合同的效力。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②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由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效力。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③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法定解除条件为: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提存。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机关交付合同的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的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01条规定的提存的原因有以下4种: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合同的标的物不适合进行提存的,或者提存的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之后,提存物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在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一切风险。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