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 保证

8.2.4 保证

8.2.4.1 保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保证制度为汇票、本票、支票共同具有的制度,因此汇票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承诺所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https://www.daowen.com)

8.2.4.2 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如果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