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1 商业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2026年02月06日
14.3.1 商业
银行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一概念不仅描述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而且揭示了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根据以上概念可知,我国商业银行具有以下特征: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区别于工业、农业、商业等行业的企业以及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的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即以法人的形式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5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终止以及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