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4.2.2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的设立

4.2.2.1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

所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之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可由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4.2.2.2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3个步骤:

(1)由中方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

(2)由中方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设立合营企业的有关正式文件。中方合营者呈报设立合营企业的有关文件主要有: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