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4.2.5 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的经营 管理

4.2.5.1 生产经营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营企业的购买和销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购买物资。合营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以及支付各种费用,享受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并且合营企业所需在中国购买的办公、生活用品,按需要量购买,不受限制。

(2)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对于合营企业生产的属于我国急需的或者我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4.2.5.2 财务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工作;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4.2.5.3 税收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接受税务管理。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

(2)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以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但上述减税、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国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照章纳税或者补税。

4.2.5.4 劳动用工管理与工会

(1)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2)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

(3)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4)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5)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