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3.1.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就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即丧失了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就是为了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独立的人格与其背后的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该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而创设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它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即运用国家公权力,通过司法规制方法,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进行事后的强制调整,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