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外资企业的设立

4.4.2 外资 企业的设立

4.4.2.1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且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及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③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④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⑤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4.4.2.2 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的能源条件和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等。

(3)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