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经济法的概念
2026年02月06日
1.2.1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一词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于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后来另一位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年至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但两者所指经济法都仅限于对产品分配领域的调整,与现代经济法的含义并不相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于1919年颁布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在这一时期,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也活跃起来,使得经济法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推动了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的建立。
虽然学者们见仁见智,迄今尚未形成关于经济法的比较一致的概念,但从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反映,古已有之,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则是资本主义发展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社会主义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既是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表现,也是政府调控市场竞争的法律手段。因此,可以作如下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https://www.daowen.com)
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要从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方面把握。经济法以社会利益本位为宗旨,通过授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实现国民经济平衡发展并维护社会经济公平。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手段是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这一过程突出体现了国家引导和调控经济发展的职能。经济法的上述属性在经济法的概念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