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6 追索权

8.2.6 追索权

8.2.6.1 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8.2.6.2 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2)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8.2.6.3 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进行选择追索、无限追索或者变更追索。选择追索是指追索人可以不受票据流通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票据义务人的顺序的限制,对追索义务人中的任意一人进行追索;无限追索是指追索人可不限于仅向一个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可以向其中的数人或者全体同时提出追索;变更追索是指追索人对追索义务人中的一人提出追索后,不因此而影响对其他追索义务人再行提出追索。

行使追索权过程中各汇票当事人承担以下责任:

(1)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被追索人依法清偿后,其责任解除,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