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2.2.2  个人独资 企业的设立

2.2.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自然人本无国籍的含义,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但由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对外国个人在中国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已做出专门规定,并且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企业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因此这类企业不纳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既是表现企业存在和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又集中反映了企业的法律形态和责任形式,企业必须有相应的名称,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做厂、店、部、商号等。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货币以外的出资应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由于该投资资金只是经营资金而并非注册资本,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经营风险的作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投资人出资的具体数额,法律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是要求与投资人申办企业的规模相当。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厂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如办公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等。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满足其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的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的人员。

2.2.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与其他企业相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程序最为简单,并且两者基本一致。

(1)提出申请。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②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户籍证等证明材料;③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明、房屋产权证等;④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的名称和住所;②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③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④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中予以明确。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文件除包括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应提交的所有文件外,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企业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姓名或居所、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企业名称及企业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