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2 草原的权属
2026年02月06日
17.7.2 草原的权属
17.7.2.1 草原所有权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
17.7.2.2 草原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合承包经营。(https://www.daowen.com)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草原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17.7.2.3 草原权属纠纷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